根据《石狮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管理规定》,石狮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等相结合。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10800元(含10800元)以下(按低保户年人均收入标准3600元的3倍计算);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市民政局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