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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买房可提公积金当首付 商业用房水电按民用收费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闽南网  

  在泉州购房诸多利好消息来袭:公积金可直接提取用于首套房、首改房的首付;购买精装房,除可获得购房总额1%~1.5%的奖励外,公积金贷款额度还可上浮5万元;农民工办公积金贷款,有贴息优惠。

  昨日,海都记者从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泉州市日前出台《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将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一县一策”、“一盘一策”原则,于2016年8月30日前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化解房地产库存。

  去年9月,泉州市政府发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在符合贷款条件情况下,夫妻双方均缴交公积金的,贷款额度 提高至80万元;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允许提取公积金,以转账方式转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内以补充首期款。当时,公积金可提取补充首期款, 并不是充当首付,一些市民曾对此存在误解。而这一次的新规明确提出,公积金可以提取充当首付,并有详细的申请流程。

  提公积金充当首付 申请流程出炉

  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凡在泉州市辖区内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可直接凭房地产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至监管账户,充当首付款。

  在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时,由房地产企业提交申请,延缓提供首付款资金缴交证明,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容缺预审先给予备案。公积金管理中心凭房屋登记机构备案的购房合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以转账方式转入房地产企业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充抵首付款。

  房地产企业应在首付款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报送首付款资金缴交证明和首付款发票。其中,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发文之日以前办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按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农民工

  可获贷款贴息优惠

  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农民工,可参照《泉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2015〕2号)相关规定,给予低收入家庭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优惠。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抵押和发放进度,即时投放,做到零库存、零积压。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可用于购买或租用库存商品房作为公租房房源,提高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使用效率,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逐步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建立“互联网+” 公积金服务平台

  拓展住房公积金服务功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自助终端、微博、微信、移动APP、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无缝对接,建立“互联网+”住房公积金综合客户服务平台。

  充分应用公积金数据平台,同步为缴存职工提供商业性配套服务。各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共享数据资源,创新金融产品,为有需求的职工配套提供住房装修等与购房消费有关的融资服务。

  中心市区征求市财政局后 制定购房补贴措施

  商品房库存压力较大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对于个人购买商品房,或公积金缴存者购买商品房,或农民及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购买商品房的,给予适度的财政补贴。

  具体的补贴措施,包括补贴的范围、对象、标准、时效、发放程序等,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其中:中心市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由辖区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制定补贴措施,并按受益财政分成比例落实财政补贴资金。

  中心市区房屋征收 鼓励货币补偿

  对已征收未安置项目和新增征收项目(包括古城危房改造等)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各县(市、区)要抓紧梳理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待安置项目和在售商 品房项目库存等清单,采取直接货币补偿、政府购买、组织被征收人自主选购库存商品房或剩余安置房安置等方式,推进货币化安置。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 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中心市区,在房屋征收中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同时,加大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力度、加大对被征收人购房自住的扶助力度和信贷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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