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产权不是说有70年吗?怎么2012年才开发的楼盘,产权却只到2065年?日前,有购房者反映其购买的市区某楼盘,在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土地使用权年限竟无端“缩水”了近20年。这是咋回事?
据该购房者反映,其最终签订的买卖合同上,开发商方面并没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上标明起始年份。然而,购房者自己清楚,其购买的房源所在项目是2012年才开发建设的,而合同上的土地使用产权则写明到2065年,折算下来的产权只有53年,对照土地法规定的“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70年”,缩水竟达到17年。
据住建部门调查核实,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等手续都合法齐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合同备案条件,目前已有部分合同申请备案。因为项目还未完全竣工的缘故,项目的初始登记和产权分户登记证还未办理。
“是开发商囤地太久了吗?那为什么还让直接开发呢?”该购房者想知道的是,如果确是如此,是否有办法对开发商的囤地行为进行约束,以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对此,国土部门解释,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住宅用地不超过70年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是从批准之日开始算起的。该项目于1995年经市政府批准,使用年限从1995年起至2065年止,使用年限为70年。只是因为项目未及时开发建设,于2012年才开发出售,导致购房者的实际产权使用年限减少。
按照国家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暂行条例,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就发生了土地转让行为,合同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都受法律保护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
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上关于土地审批的信息(包含土地使用年限)等条款,确保自己对合同无异议后再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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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后囤地满两年
将被无偿收回
拿了地不开发,而选择囤地坐等升值。市民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景:偌大一块地上长期就立着一块开发公司或开发项目的牌子,任其杂草丛生。正如上文购房者提出的,对于这样肆意闲置土地并导致购房者最终土地产权缩水的现象,难道就没有约束办法了吗?
有!去年国土资源部就出台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文规定开发商如果让土地闲置满两年,就将被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新规已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办法》中明确指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国土部门报批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这两年新拿地的开发商们可得注意了,再让土地闲置两年,就要被无偿收回使用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