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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2日后在泉州买房可不付燃气初装费

发布时间:2013-08-06  来源:泉州网  

  日前,媒体报道了晋江兰峰城市花园等多个楼盘主动退还违规收取的燃气初装费一事,引起众多市民的关注和热议。据悉,广东、福建、河南、苏州等国内多个省、市早已取消了燃气初装费。

 

 
  据了解,国内最先叫停燃气初装费的是广东省。2005年4月,广东肇庆物价局在全国首次作出正面回应,确认管道燃气初装费违反了价格法,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在全国首次叫停了燃气初装费。2006年12月26日,广东省物价局下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广东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通知称,“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费用。”自此,收取了19年的燃气初装费在广东被叫停。广东开全国先河,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福建、河南、上海、苏州、沧州等国内不少省、市也明确规定取消燃气初装费。
  
  事实上,早在2001年,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燃、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根据福建省物价局2007年11月公布的《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住房销售价格中应该包含水、电、管道燃气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按照此规定,泉州市在2007年11月12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燃气初装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一些购房合同的条款虽然约定了燃气初装费需由购房者承担,显然是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可以认定为无效。”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炜认为。
 
  
  记者从泉州市物价部门获悉,市民在交房时若遭遇开发商违规收取燃气初装费,可当场拒付该款项,并及时致电泉州市物价举报电话12358。物价部门将调查了解,如果开发商违反价格规定,将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市民在购买一手房时,要询问清楚是否要缴纳该款项,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查看合同,如果其中存在“代收燃气初装费”的条款,可拒签合同并向物价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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