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州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出台。据了解,暂行规定试用期为2年,明确了各企业、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并提出奖惩措施,落实“红黑名单”制度,对今后整体市场的管理提供指引。
根据《暂行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满足五个条件:一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是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是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五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按照奖惩措施,在房地产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通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检查情况与检查处理结果将作为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重要评价指标,信用评价结果较好的可列入“红名单”,反之进入“黑名单”并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