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低、地点好、已装修……”,高房价让人们把目光投向了“”。但也有不少人却因此惹上麻烦造成经济损失。广东省的陈某因为手中急需用钱,背着年迈的父母把房子卖给吴先生。当吴先生与陈某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时才发现,房产证上除了陈某还有其父亲的名字,而陈某父母事后得知儿子卖房坚决不同意,吴先生遂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但陈某已经将房款用于投资,根本无钱还给吴先生,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哪些“二手房”不能随便买呢?
一是产权不明确的。
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买房前,要核对出卖人是否具有产权。物权法第十七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是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因此,查明卖方提交证书的真实性要放在首位。
二是土地权属不清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土地分为国家、集体所有两种性质。第五十五条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土地。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批。准予转让的,应办理出让手续,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第六十二条告诉人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果不是本村组人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能取得所有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