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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吃差价未遂状告房主 法院判中介违约

发布时间:2013-11-12  来源:珠江特区报  

  房屋实际销售价高于委托合同中约定的销售房价,中介可不可以吃差价?近日,斗门区人民法院通过对一宗实际案件的判决表明:不可以。

  2011年7月,李小姐委托中介刘先生出售斗门区城南一套房子,双方在《出售二手房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李小姐委托刘先生以26万元出售该房产,刘先生应向李小姐准确传达买卖的真实情况,包括房价、付款方式等。不久,刘先生又与李小姐签订了《二手房成交确认书》,确认该处房产已找到买方,成交总价为26万元。

  事后,李小姐得知买方愿意支付的实际价格为31万元,便要求按31万元收房款,遭到刘先生拒绝。李小姐遂取消了房屋交易。刘先生认为,李小姐在同意以26万元卖房后,又要求收31万元的房款,这一行为构成违约,遂于2012年2月起诉至斗门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小姐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

  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刘先生在买方明确约定愿以31万元购买李小姐的房屋后,仍然在与李小姐签订的《二手房成交确认书》中将房屋成交价定为26万元,没有如实向李小姐报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事项,其行为构成违约,遂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请。

  法官指出,在房地产交易中,不少中介不甘心仅仅获得中介费。为获得超额的利益,他们往往通过预先拟定的带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试图将“差价”收入以合同形式“合法化”。但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中介在房屋买卖代理收费中只应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至3%计收。消费者对中介合同中规定的超出上述标准而可能为中介获取利益的条款都要多留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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