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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的二手房住一年年被判给别人 原是户主一房两卖

发布时间:2014-01-21  来源:东南网  

 

法院撤销原判决

户主涉嫌合同诈骗

去年8月,晋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徐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庭上,彭女士称,她在买房时,徐某等人未告知房屋已经出售他人,她也因为不知情,而没有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徐某与侯某买房纠纷案的诉讼。

上月底,晋江法院一审判决此案。法院认为,彭女士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而未参加徐、侯房屋买卖纠纷案诉讼,导致该案判决书部分内容错误,损害了彭女士的权益,彭女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主张撤销该案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

至于房子的问题,法官称,在判决撤销后,各相关当事人可就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的优先顺序等问题,另行起诉。而徐某和林某“一房二卖”,涉嫌合同诈骗,法院已就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了解更多购房合同知识,就来闽南房产网:http://house.mnw.cn/

 

□法官释法

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官介绍,这是晋江首例“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曾于2012年修改,增设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其中之一。根据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通过撤销他人之间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维护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最常见于房屋买卖、汽车买卖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案子。徐、侯纠纷案中,侯某诉争的房子,由于彭女士也签订购买合同,且已经装修入住,实际占有,因此她可以对房子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就是该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彭女士作为第三人没有参加到诉讼中,不能提出她的诉辩主张,导致判决损害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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