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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出台 13种情形可提取

发布时间:2014-02-10  来源:泉州晚报  

日前,市政府下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市府办同时下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提取管理、贷款管理三份实施意见。其中,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形,首度列入提取项。

 

缴存 限高保低 基数一年一调

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基数一年一调,即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的调整方案由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本管理规定下发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执行高于12%的单位,暂按原标准执行。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保持一致。

 

提取 13种情形可按规定提取

职工有以下13种情形,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离退休;出境定居;调到省外工作;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或劳动关系迁出设区市、回原籍务农、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省内工作调动。

其中,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为新增提取项。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县级民政、消防等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申请时应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灾损认定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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