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6日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近日制定了《泉州市做好加快推进普通商品房供应工作的实施方案》,以加快推进全市普通商品房供应有效增加,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坚决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
公开销售房源应落实“一房一价”
按照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持商品房销售方案及申请预售的相关材料,一并向预售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预售许可机关应对企业提交的商品房销售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具体要求:一是销售方案必须按照原市房管局相关要求制定,公开销售的房源应落实“一房一价”,企业有保留自有的房屋要单列项目清单(不予批准预售),保留自有的房屋套数不能高于申请项目房屋总套数的10%;二是要核实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销售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证件。
商品房销售方案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预售许可机关应予出具销售方案备案证明书,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备案的销售方案应在销售现场公示,申领预售许可证的全部可售房源应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销售。
在实际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价格下调10%,超过销售方案中的“一房一价”价格或低于销售方案中“一房一价”价格9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当地预售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调整销售方案,并说明调整价格理由,重新申报销售价格,经备案后在销售现场公示,网上楼盘表相应调整。
供应不足地区应建立绿色通道
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规划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低层住宅,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1.5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少于1.5万平方米的低层住宅,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除低层住宅外,规划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项目,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的,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
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销售的中介机关应当在售楼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整齐集中统一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方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格式条款、预订协议(认购书等)样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信息。
销售现场在醒目的固定位置要制定房源销控表,明确每套房源(包括住宅、商业、车位或车库等)的房号、朝向、户型、面积、单价、总价、销售进度以及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公布房地产、物价、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对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信息的,暂缓审批其预售许可、资质。
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对未开工建设、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分门别类地采取加快项目审批,实施项目跟踪协调和服务等“促开工、促投资、促上市”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对已达到预售规定条件,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对外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