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却约定若无法贷款改一次性付款
付了10多万元首付款买房,余下的几十万元,阿武(化名)未能顺利办理按揭。他认为是开发商忽悠了他,原先承诺能为他搞定按揭却未兑现,于是他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拿回已付的钱。
听信售楼小姐 掏10多万元首付
在阿武看来,他自己之所以会掏钱买房,完全是被开发商售楼人员忽悠的。
2011年6月的一天,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的售楼部人头攒动,市民们在仔细地聆听开发商对一处新楼盘的讲解。该楼盘虽位于晋江,但距泉州中心市区只有一桥之隔,因此受到不少消费者的关注。阿武闻讯赶来,加入买房的大军中。
阿武并非泉州人,也没有在泉州缴纳社会保险或在泉州企业工作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证明。按照当年新出台的政策,他是没资格在泉州的银行办理贷款按揭手续的。
“我会帮你搞定这些手续的,然后就可以办理银行按揭了。”阿武说,售楼小姐为了把房子卖给他,承诺能帮他搞到虚假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之类的材料,这样就可以顺利办银行按揭。
听说开发商能为客户办按揭,阿武悬着的心放了下来,向开发商购买了套商品房,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8万余元,并掏钱付了房产印花税、公共维修基金、燃气建设开户费约9000元。2011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扣除首付款,剩余的几十万元房款,阿武得办理银行按揭。
未能办理按揭 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阿武全权委托开发商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但他无法提供一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证明,银行不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无法办理按揭,几十万元对阿武来说是巨款,他无法一次性付清。为此,他与开发商闹僵了。
阿武认为,开发商在明知他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与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房产调控政策,致使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为此,他于去年1月份将开发商起诉到晋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立即返还购房款18万余元及支付相关利息;开发商立即返还他所缴纳的其他费用约9000元。
合同约定无法按揭 改一次性付款
开发商是否曾给客户承诺能搞定按揭所需的手续呢?
开发商对此全盘否认,称阿武系根据自身的情况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有他本人才知道他自身是否符合银行按揭贷款条件,不存在任何开发商对他进行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此外,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及附件六第一条约定,合同付款方式是采用按揭的方式,阿武应在签订协议时按照银行要求,提供办理按揭所需材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若由于阿武自身原因而导致银行不予办理按揭贷款的,他应在开发商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改为一次性付款,否则视为他逾期付款。
“可见,阿武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悉他应承担的义务及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现因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按揭,也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阿武无权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印花税等费用并非开发商自己收入囊中的,而是开发商代收的,阿武要求返还上述三项费用是错误的。
顾客自身存在过错 应继续履行合同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阿武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录音材料。
阿武说,录音资料分别为他与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柯某红、公司主管杨某青的通话录音。但开发商认为,柯、杨二人并非其员工。
针对这份证据,法院认为,该录音仅能体现阿武与开发商的员工联系办理银行按揭的事宜,未能体现开发商承诺为他办理银行按揭,也未体现阿武是基于开发商的承诺而签订合同的。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已出台,阿武可以了解该通知对购买住房贷款的限制,也可以预见他自身是否符合办理购房贷款的条件,而开发商不是贷款机构,没有权利和义务审查阿武是否符合购房贷款条件。阿武不符合该《通知》规定的购房贷款条件,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他自身存在过错。双方在合同附件六中约定,“若由于买受人自身原因而导致银行不予办理按揭贷款的,则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改为一次性付款,否则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可见,双方约定了未能办理购房贷款时的另一种付款方式,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阿武应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阿武败诉。他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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