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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草拟“共有产权指导意见” 政府将优先回购

发布时间:2014-04-14  来源:中国经营报  

  在北京、上海、淮安等6城市正式被确认为“共有产权住房”的试点城市之后,为完成丰富城市住房供应体系,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已经开始考虑在适时拟定“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便作为全国推广共有产权住房的规章依据。

  “指导意见”有望对共有产权房再上市交易做出明确规定,并将给出多条实施路径。不过,所有再上市的实施路径,均围绕共有产权住房再上市交易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力,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作为产权共有人,将享有所有产权所有者或实体所应享有的待遇。

  住建部试图吸取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在推出之初,缺乏顶层设计教训,避免在房地产普遍升值的情况下,政策性住房或者政策性商品住房成为谋利工具的情况再次出现。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北京、上海、淮安等6城市的试点经验将十分重要。

  指导意见“上日程”

  “姜伟新部长之前已经做出过部署,要求在合适时候,启动全国范围内‘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4月10日清晨,一位住建部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住建部目前已经开始考虑起草“指导意见”的相关工作。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即政府和市民双方共同拥有房屋产权。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而当市民有购买能力后,则可以向政府“赎回”另一部分产权,变“共有产权”为“自有产权”。这一住房供应形式最早由江苏淮安提出并进行实践。

  目前,“指导意见”起草的有关工作,由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住房保障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共同推进,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负责统筹协调。截至本报的记者发稿时,相关研讨和准备工作已经开展,但是住建部尚未提出此项工作的具体时间节点。

  按照当前设想,“指导意见”有望包括如下方面内容,一是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界定及其法律属性的解释和表现形式;二是共有产权住房土地出让有关规定;三是政府在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领域提供的支持;四是共有产权住房再上市的方式。

  目前,上述四方面较有共识的为第一项和第四项。在第一项中,共有产权住房有望被界定为丰富住房供应体系的创新,因此,共有产权住房不会被简单列入保障性住房范畴。同时,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和房产证上,政府实体将被列为共有产权方,从而明确其法律地位。在第四项中,共有产权住房的再上市,将保障政府的优先权,即政府优先回购,或共有产权的自然人向政府赎回政府部分的房屋所有权。

  不过,多位接近住建部的权威人士提醒记者,上述的内容仅在讨论阶段,具体内容还未最终定案。

  政府“优先权”

  由于在“政府共有产权须在产权登记证明上标识”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当共有产权住房再上市时,政府共有产权部分如何“退出”即成为了“指导意见”进行顶层设计中最为关键的内容。在此之前,由于在销售时缺乏顶层设计,大量政策性住房通过再上市交易,变相成为产权所有者“谋利”的工具。

  “所以,在研究6个城市试点工作以及在谋划全国性的指导意见时,都明确了一个原则,就是一定要确保在再上市交易环节中,政府的优先权。”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这个优先权即政府的优先回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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