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对“两违”的认定及处置提出具体的操作措施。
“两违”处置意见须公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认定的“两违”及其处置意见,应当制列清单,在所在村(居)公开栏、主要公共场所和县(市、区)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认定和处置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复核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认定和处置意见有误的,应当及时修正后进行补充公示。
新“两违”实行“零容忍”
2014年1月29日以来新增的“两违”,坚持“露头就打、出土就拆”,实行“零容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其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拆除的。
宅基地实行“拆旧留新”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房屋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符合本地个人建房审批政策和有关规划的,不予处罚;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但房屋层数、占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超过本地个人建房审批政策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建房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未拆除旧房而在其他自留地新建住宅的,责令“拆旧留新”,对新建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如新旧房屋混合一时无法拆除的,要求当事人作出承诺,旧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待新房确权时一并处理到位。
党员干部违建追究责任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两违”且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或者阻挠、妨碍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两违”实施认定和处置的,由职能部门移送其主管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调查处理。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出租土地致发生“两违”的,对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职能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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