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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虚假买卖房屋 小心弄假成真

发布时间:2015-01-16  来源:闽南房产网  

  因急需资金做生意,方先生向朋友借款,然而朋友也在资金周转上遇到困难,而方先生又暂时无法归还借款。无奈之下,方先生和朋友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方先生把房子过户到朋友名下,用房子向银行贷款,没想到这种行为却埋下隐患。

 

  因债务问题过户房屋

 

  家住市区的方先生和林先生是好友。近日,方先生把林先生父子告上法院,要求林先生的父亲把市区的一套房子过户返还给他。据方先生介绍,这套房子原本是他名下的房产。因做生意要周转,方先生于2010年向林先生借款20万元。但2011年5月,林先生也遇到资金周转困难,而方先生暂时无法归还贷款。于是双方协商,把方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子过户到林先生名下,由林先生以房主的名义抵押该房产。

 

  方先生称,为慎重起见,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甲方方先生同意暂时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乙方林先生名下,用于乙方抵押借款;乙方向甲方承诺,甲方归还乙方借款后,确保将该房产过户返还甲方。届时,如乙方不能返还该房产时,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60万元;该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后,甲方不迁移户口,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租金由甲方收取。同时,乙方承诺决不擅自处置该房产。补充协议签订后,由于林先生在外还有债务纠纷,就把房子过户到林先生父亲名下。2011年5月,方先生与林先生的父亲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方先生将讼争房屋以每平方米3500元、共20万元的价格,低于市价,出卖给林先生的父亲,并办理过户手续。

 

  没想到,今年方先生返还给林先生20万元借款后,多次要求林先生父亲把房子过户返还给他本人,都被拒绝。

 

  林先生的父亲辩称,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已经办理过户手续,至于方先生和儿子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跟他并没有关系。至于过户后到现在还没收房,就是考虑到对方是儿子的好友,购房价格又低于市价,而房子已经对外出租,租期还没到,因此由方先生收取租金,租期到期后再交房。林先生的父亲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真实有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房。

 

  虚假买卖套贷款风险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方先生和林先生签订的“补充协议”,到方先生和林先生的父亲签订购房合同,再到过户,最后房屋抵押贷款,这些时间发生的时间顺序与内容来看,均在很短的时间内相继发生,且除房屋受让人以外,上述行为与补充协议的约定完全一致。而且讼争房屋至今仍未交付,仍由方先生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印证了房屋买卖及过户等行为均是当事人在履行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表现,认定方先生和林先生的父亲之间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方先生和林先生父亲购房合同无效,要求方先生归还借款后,林先生的父亲要协助方先生办理房子归还过户手续。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提醒,房产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具有公示效力和排他性的物权效力。因而,虚假买卖房屋可能导致原权属人因产权的过户,而丧失物权的巨大风险。因其他经济关系以房产进行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不应以虚假买卖的方式贸然处置,否则弄假成真,将失去房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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