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一些市民为债务问题烦恼不已。最近,一些市民来电称,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而恶意转让名下的房产,遇到这类问题该怎么办?
同时,记者在走访泉州一些律师事务所过程中,律师们纷纷提醒,市民为避债而转让房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或以合同无效为由起诉。同时,律师们还提醒,在买房过程中莫贪小便宜,如果房东债务缠身,购买其低价出售的房源可能遭遇买房愿望落空且钱财追不回的风险。
债务人避债 房产转让给子女
最近,市民王先生深感困扰。之前出于朋友关系,将自己手头的一百多万现金借给了朋友,可是朋友迟迟不还。最近,王先生发现朋友将名下的房产卖给了其亲戚。王先生知道这位朋友名下没有其他财产,担心这是对方的避债行为,所以向本报发来了问询: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记者了解到,王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不是个例。在去年,浙江也曾发生过类似的纠纷案件。浙江市民余女士借款40万元给王先生夫妇,没想到,王先生夫妇在归还了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之后一直都没有还款。而在此后的2013年12月份,王先生夫妇将夫妻名下的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房产以42万左右的房价转让给其女儿。并在当月申请办理房产过户。这套房产在2014年4月份核准转移登记申请。现在,房子已经登记在其女儿名下。为此,余女士向法院提出了起诉,认为对方为逃避债务将房产转让给女儿,对自己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
法院判定为恶意转让 交易行为将被撤销
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那刚表示,像王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可以尽快向法院诉请撤销王先生与其亲戚的房产交易行为。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浙江余女士遇到的纠纷,经法院查明,这套房产第三人(王先生的女儿)并未向王先生夫妇支付房款,最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院最终撤销了王先生夫妇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提醒】
低价房源 购房者请谨慎购买
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长鸿提醒,一些市民在知道卖方存在债务纠纷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价购买对方的房产,这样的行为一旦债权人提出撤销权起诉,买卖合同可能就会被取消。对于买方而言,可能存在很大的交易风险。另外,《民法通则》第58条也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提醒读者不要因为贪图便宜,协助他人恶意转移财产。
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栋梁告诉记者,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在买房交易中,遇到低价的房源要谨慎购买。房子的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70%的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低价转让。比如说,原来市场单价是1万元的房产,买方低于7000元的单价购买,那么就可能会存在风险。因为,如果这套房子的房东存在债务纠纷,债权人认为这套房子的出售损害到自身利益、且房产处于低价转让,就可能会提出撤销权起诉。如果买方无法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可能就会面临交易被撤销,房子与已支付的款项都面临无法追回的风险。
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那刚提醒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要以市场价格为参照购买房产,莫贪小便宜。在买房交易中,尽量过户后再付购房款。同时,尽量了解房东有没有债务纠纷,若存在债务纠纷,其房产尽量不要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