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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将改 开发商资金压力减小

发布时间:2016-03-30  来源:东南早报  

     28日记者从泉州市住建局获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时点的内容将进行修改,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 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 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

 

­  此前,建设单位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申请前,除了应当缴纳公共配套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外,还要代缴已出售尚未缴纳和尚未出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足额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根据交款凭证向购房者收取。未交清首期应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房地产主管部门会暂缓办理该项目产权初始登记手续。业主未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  修改后的新规将要求,对未全部出售的住宅项目,房地产企业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代收代缴已售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未售的房屋,房地产企业在 办理房屋合同备案登记前,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修期满(竣工后5年内)仍未出售的房屋,房地产企业应在保修期满前3个月代缴剩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和分户登记(包括办理自有产权的)时,应要求对方提交该套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清证明。

 

­  业内人士分析,修改后的新规对开发商是极大的利好消息,可以缓解资金压力,促进泉州楼市平稳健康发展。(记者 李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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