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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晋江市宅基地使用权可转让

发布时间:2019-03-14  来源:晋江新闻网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该如何办理转让呢?为做好晋江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2017年,晋江出台《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健全村(居)民住房保障机制。

 

  宅基地使用权可进行转让

 

  据了解,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特定受让人的行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地上建(构)筑物一并转让,地上建(构)筑物转让按照晋江市有关房屋转让交易规定程序办理。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转让给本市范围内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改革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所转让宅基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其用途不得改变,受让人对按规定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宅基地转让后,转让双方均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

 

  据介绍,转让方必须同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同时,转让方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居委会)同意,转让方在国内有可供居住的住所,港、澳、台胞和华侨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不用提供可供居住的证明。受让方必须符合晋江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一户一宅”宅基地申请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这样转让

 

  根据《通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同时向宅基地使用权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核表》,经宅基地所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将转让双方、转让标的、转让价格等交易信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天。属跨村转让的,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由其所在村(居)委会审查,并填报《宅基地使用权受让资格审核表》。

 

  公示期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核查不属实的,村(居)委会对转让双方的资格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国土资源所收到申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转让双方持《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核表》、《宅基地使用权受让资格审核表》、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向市房屋交易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手续。”该负责人介绍说。(记者 阙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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