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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的房东注意了!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9-09-24  来源:石狮日报  

  9月14日上午9时许,蚶江派出所民警在莲中村一出租屋进行清查时,发现出租房房东胡某存在不如实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情况,民警现场指出胡某英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处以200元的罚款。

  在更早之前的8月底,鸿山派出所社区民警在东园村一出租房内发现房东林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王某的身份信息。随后,民警依法对林某的违法行为当场处以200元人民币罚款……

 

  全市查处126起

 

  上述两例并非个案。9月23日上午,记者从石狮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获悉,今年1至8月,石狮公安共查处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126起。公安机关强调,房屋出租人要如实核查、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被处罚。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目前石狮公安正持续开展流动人口清查采集工作,通过扫描出租房屋二维码门楼牌,对流动人口变动、注销等情况进行核查登记,进一步掌握流动人口动态情况,确保辖区社会治安稳定,切实提高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动态管控水平。

 

  房东该怎么做

 

  据悉,无论是房屋出租人(房东)还是房屋承租人,按法律法规都负有治安责任。具体来说是,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活动或者有违法活动嫌疑的,出租屋屋主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辖区派出所申报备案;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

  民警介绍,房东可通过两种渠道报送房屋承租人信息,一是前往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报送;二是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报送。其中,网络系统报送中,房东可运用微信关注“福建治安便民”公微,进入“智慧房屋”功能模块,根据提醒进行出租房屋及人员信息的自主申报。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实现“一趟不用跑”在线申报。

 

  加大巡查力度

 

  公安机关强调,广大房东把房屋租给承租人时务必要签订租房合同。同时,依法依规报送房屋承租人相关信息。这样既能保障双方的利益,又能避免纠纷和遭受处罚。

  据悉,下一阶段,公安机关一方面将加大出租屋房东及时登记报送承租人信息的宣传推广,通过召开业务培训会等形式,管理和服务好“公寓出租企业、二手房东”等群体。另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大对出租屋的巡查力度和实地抽查力度,加强执法,对未按规定登记报送承租人信息的房东进行处罚,倒逼房东及时报送人员信息。

  (记者 杨德华 通讯员 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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