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证明材料的公告》在本报刊登。根据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办理不动产登记将不再收取婚姻证明材料。
根据公告,此举的目的是为了推进“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办理效率。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只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也有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以及离婚析产的;二是处分以夫妻资格取得的,但只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的。
同时,因实行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一窗受理,申请人申请税收减免等优惠的,按照税收政策需核查家庭住房登记情况,仍要提供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公告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对于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不动产,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增加另一方为共有权利人。
公告还建议: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如属于夫妻共有的,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直接由夫妻共同签署;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要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