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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未登记租客信息 房屋中介受罚

发布时间:2020-09-16  来源:泉州晚报  

  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不仅房东可能要受罚,房屋中介也可能受罚。近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派出所就查处了一起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

 

  当天,台商区百崎派出所民警依法对里春村白莲路某小区的租房进行检查,发现承租人陈某裕的有效身份证件未进行有效登记。

 

  民警随即联系房东,经详细了解得知,原来房东将房子全权委托中介钟某进行出租,授权其帮忙管理,但钟某不仅在出租过程中没有对承租人的身份进行认真核实,而且告知房东未必需要登记。过程中,钟某收取中介费1000元,应对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一事负主要责任。钟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百崎派出所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其及房东进行教育,告知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规定,要求作为房屋管理人要明确自己的义务,切实做好承租人身份信息登记,加强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发现境外入闽人员要主动向派出所汇报,切实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其间,百崎派出所民警还对他们进行“福建治安便民”的“出租屋管理”“智慧房屋”等小程序功能培训,引导和鼓励房屋出租人通过微信治安便民社会化申报方式自主申报,向他们讲解登记的相关流程。

 

  记者了解到,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初次查获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登记外国人信息被初次查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1款第6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以上查获的,可以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0元以下罚款。经证实承租人属于涉恐怖犯罪活动人员的,可以直接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王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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