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小舅子名义买房 过户时被索要15 万元
法院判决:房子为姐夫姐姐所有,须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很多人认为,借亲戚的名字买房是一种曲线购房的方法,通过减少契税或者首付比例等,减少购房成本。不过仅靠亲情并不能规避所有风险,稍有不慎将人财两空。
起诉:借小舅子名义买房 过户时被拒
今年1月份,吴某、陈某(女)夫妇向石狮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陈某的弟弟陈某灿,将其名下的房子过户给夫妇俩。
吴某称,2008年1月份,他和妻子想在石狮买房子,但两人在清濛开发区已经有一套商品房。为了节省按揭款以及贷款利息,在同陈某灿商量后,夫妇俩以陈某灿的名义在石狮市某公寓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按揭贷款。
该房的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均由吴某支付,房屋的交付也由吴某直接与开发商交接,房屋的装修、出租从始至终由吴某安排。2017年,吴某夫妇入住该房至今,今年4月30日,吴某还将剩余的12万元左右贷款一次性还清。不过,在与陈某灿协商欲将房子过户至吴某名下时,陈某灿拒不配合,故请求法院判令陈某灿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反诉:曾出钱共同买房 索赔15万元
陈某灿则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确认房子为三人共有,若房屋属吴某、陈某所有,则应赔偿陈某灿经济损失15万元。
陈某灿称,在购房时,吴某和陈某还与他达成口头协议,由陈某灿出身份,吴某夫妇筹集大部分资金,陈某灿出资4.3万元,购得商品房共同共有。购房之后,房子用于出租,收取租金由吴某夫妇收取用于缴交房屋按揭贷款。2012年之后,他就向吴某提出房屋归属问题,到底要过户归谁。吴某称,因经济问题没办法过户。时隔多年,吴某突然起诉要过户房产不作任何赔偿,于法于情于理不合。
判决:借名买房证据充分 须配合办理过户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借名买房”一般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约定,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但由当事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他人在符合约定条件时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
本案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原件)、收款收据、银行活期一本通等购房按揭重要文件均由吴某、陈某持有、保管,购房首付款及按揭资金由吴某支付,房屋交付乃至装修出租均由吴某负责,足以证明吴某、陈某与陈某灿之间有口头的借名买房协议。
陈某灿称有付过4.3万元用于共同购买房子,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陈某灿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悉借名给他人买房可能要承担的风险,他要求吴某夫妇支付15万元的赔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位于石狮的房屋归吴某、陈某所有,陈某灿应协助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日前,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借名买房风险高 或无法追回房产
据承办法官介绍,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变化,购房资格、贷款条件等因素成为约束部分人买房的阻碍,在很多人看来借名买房是一种“曲线购房”的有效方法,从而达到规避政策、节省购房成本的目的。但实际上,这种“借名买房”的方式暗藏着许多风险,如果产权登记人私自利用房产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进行抵押贷款或将房产出售,实际购房人可能要承担无法追回房产的法律风险。(记者 许小程 通讯员 蔡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