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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起诉两子要求重新分配房产 法院为其设立居住权

发布时间:2021-03-11  来源:泉州网  

母亲起诉两子 要求重新分配房产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为老人设立居住权

2008年,家住泉州市区的王阿婆(化名)与两个儿子签订协议,将两套房子的拆迁安置权益析分给儿子。12年后,王阿婆又把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配拆迁后的安置房产,并确认自己的安置权益。近日,丰泽法院一审驳回王阿婆诉讼请求,但为了保障她的养老问题,法官经与其儿子沟通,两人均愿意在自己已分得的房上为老人设立居住权,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母亲晚年的生活居住,让老人宽心。

据悉,此案也是《民法典》今年1月1日施行后,丰泽法院首例涉居住权的案例。□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冀东

请求法院重新析分财产 并确认安置权益份额

1964年,王阿婆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了儿子阿明(化名)、阿强(化名)以及女儿阿瑜(化名)。1971年,王阿婆申请了一块54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一家五口居住。1986年,王阿婆再次申请了一块100平方米的宅基地。1993年,王阿婆的丈夫去世,该宅基地只建了一楼的围墙部分,后来几年又陆续加盖到三层,一家人一直共同生活在该房产内。

2000年,王阿婆与阿明、阿强、阿瑜共同签署协议,将两处房产分别变更到阿明和阿强的名下。2008年,两处房产均被拆迁,阿婆与阿明、阿强又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将拆迁面积数百平方米中的三分之二由阿明继承,三分之一由阿强继承。此后,拆迁安置后的多套房子分别由阿明、阿强居住使用,另有一套尚未办理交付手续。

拆迁后,王阿婆跟随阿强一同生活。去年,年近80岁的王阿婆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重新析分财产,并确认她享有的安置权益份额。王阿婆称,这是为了避免以后拆迁安置权益发生纠纷,并且解决自身的养老问题。

长子称房产已析分 次子却矢口否认

庭审期间,阿明称,拆迁安置权益已经析分清楚,该房屋是在父亲去世后,由他和妻子为主所建。2000年,母子三人已经共同协商签订协议,确认各自的权属范围。2008年房屋被拆迁时,各方也就房屋拆迁安置权益进行析分确认,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阿明说,他在日常生活中始终尊重、爱戴、孝敬、赡养母亲,母子关系融洽。作为家中长子,他在父亲去世后挑起家中大梁,与母亲共同拉扯、培养弟弟和妹妹。他认为,母亲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阿强则认为,母亲的诉讼属实,诉争的房屋都未曾析产。两套房产是家里人共同基建,建造的资金源于家庭共同经营的小卖部、电话亭及部分房屋出租的租金,阿强也支付了相关费用。他长期赡养母亲,目前母亲都跟他生活。

法院驳回老人请求 为其设立居住权

近日,丰泽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拆迁两处房产由王阿婆及家庭成员共同建设并居住使用,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2000年,王阿婆与阿明、阿强共同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为母子三人共有。2008年三人又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继承、分家析产协议》,对房屋整体份额的重新分配,权利各方对分配方案达成的一致意见,且在后期履行拆迁协议、获得拆迁权益过程中,各方亦按协议约定履行,该协议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阿婆主张对拆迁权益重新分配,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提出,如若王阿婆今后对居住问题存在担忧,因阿明、阿强对母亲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且两人均自愿在现居住的房屋中为母亲设立居住权,因此王阿婆有权居住在两个儿子现有安置房内。

近日,法院驳回王阿婆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据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今年1月1日施行后,对居住权明确立法。《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为老人们失去房屋所有权后提供保障。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不但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该房屋被卖掉或者被继承,购买或者继承取得该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法官说,有的家庭因为“学区房”需要将老人名下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有的老人想在退休后用卖房的钱周游世界,有的老人出售房屋“以房养老”。但当老人们遇到上述情况时,又对没有了房屋所有权产生担忧。现在,就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用法律手段保障老有所居,能够保障老人们都能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在自己熟悉的、舒适的环境中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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