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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区出台民宿管理新规

发布时间:2024-05-27  来源:泉州晚报  

  近日,记者从鲤城区文旅局获悉,为促进旅游民宿产业健康发展,鲤城区出台《鲤城区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鲤城区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鲤城区旅游民宿产业发展规划》三份文件。其中,《鲤城区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于今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一年,《鲤城区促进民宿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将于6月10日起试行。

 

  文件明确,旅游民宿单栋建筑物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客房数不低于5间、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明确鲤城区旅游民宿的开办区域为泉州古城省级文化生态旅游度假区、省级金牌旅游度假村(龙岭社区)及周边。

 

  在办理旅游民宿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要求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含抗震)合格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证等),对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旅游民宿经营主体,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罚款。

 

  同时,文件对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要求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应当符合消防、治安管理要求,若未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证照不齐全的,不得营业;擅自营业者,将由证照办理部门依法查处。

 

  文件还要求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做到诚信经营。若存在恶意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不诚信经营、恶意取消订单、服务质量差等情形,被有效投诉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依法依规给予查处。

 

  文件还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平台企业及平台内旅游民宿经营企业的管理和经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经营信息,若出现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相关法规,将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若平台内经营者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经营者将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记者杜婉琼 通讯员黄灿峰 李淑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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