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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10万元货款不还 离婚转移房产想“金蝉脱壳”

发布时间:2025-03-10  来源:东南早报  

  拖欠货款10万元被告上法庭,但债务人在被起诉还款时与妻子办理离婚,并把名下的房产给了前妻,债权人知道后立马起诉,要求撤销房产转移。这样的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无财产可被强制执行

  债权人发现对方转移财产

 

  事情要从2024年讲起。去年,债务人洪某因生意需要,向刘某购买货物,欠货款10万元未付,双方经协商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但协议之下,洪某未按期履行。当年4月刘某遂将洪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洪某应支付刘某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洪某仍“纹丝不动”,刘某便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还款,然而强制执行期间法院查无洪某的财产。

 

  原本以为事情要告一段落了,不料没多久,刘某发现洪某在法院判决之前通过离婚协议将其名下的房产转让给了妻子陈某。刘某认为洪某此举有借离婚逃避债务的嫌疑,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洪某通过离婚协议将其名下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妻子陈某的行为。

 

  陈某辩称,她与洪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是真实的。洪某名下房产分割给陈某是用于抵扣孩子的抚养费,陈某并非无偿获得该房产,不应返还给洪某。

 

  夫妻离婚应知悉债务

  财产分割不可损害他人利益

 

  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洪某、陈某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2024年3月向婚姻登记处递交离婚申请并达成离婚协议,2024年5月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二人在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洪某负担抚养费;双方婚后房产归陈某所有,以房产析分款抵扣抚养费,洪某无须再另行支付给陈某抚养费,陈某不需向洪某支付房产析分款。

 

  南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对洪某享有货款10万元及利息的合法债权是在2024年6月判决的,洪某将案涉房屋分割转移至陈某名下的行为完成于5月,虽然该行为发生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却是在刘某起诉洪某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期间,且洪某欠刘某货款是洪某离婚之前已经确定的事实。由于陈某与洪某系夫妻关系,离婚时陈某对刘某的对外债务应当知悉。

 

  洪某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是洪某本应负担的法定义务,但抚养费并无在离婚时一次性付清的要求,陈某主张以房屋分割款抵扣抚养费缺乏法律依据,且房产价值较大,洪某和陈某在刘某起诉期间以无实际对价的方式处分房产,该行为效果是洪某在离婚后名下没有其他财产,致使刘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刘某诉请撤销洪某将案涉房产转让给陈某的行为成立,予以支持,故陈某应将案涉房屋返还并恢复登记至洪某名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记者 陈玲红 通讯员 王琳 尤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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