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逾期交付房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低怎么办?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某房产公司与购房者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仅为总房价的日万分之零点一,购房者主张按每月租金4000元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损失,法院支持购房者合理主张,判决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3200元。
案情概述 逾期起诉开发商 要求每月赔偿4000元
吴某(原告)于2021年6月在晋江购买某房产公司(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163万多元,商品房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吴某交付使用。超了约定时间数月,被告仍未向吴某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为此,吴某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应按每月租金4000元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损失。
被告某房产公司辩称,首先其未逾期交房,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天数计算是以该项目开始施工的时间起计(而不是以买受人实际购房的时间起计)”,故该公司不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况。其次,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若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形,违约金为总房价的日万分之零点一。最后,该房产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向吴某邮寄交房通知书,吴某签收后并未按通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交房系吴某造成的,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被告主张应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违约金标准过低 支持购房者合理主张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标准,但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低,予以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彼时5年期以上利率约为4.30%)同期计算。现吴某主张按每月4000元计算违约金,低于按同期LPR计算的违约金,系对自己权利进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
综上,法院综合本案延期交房的天气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进行认定,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某房产公司支付吴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3200元。判决后,该房产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格式条款违约金偏低 可依法予以调整
法官介绍,“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大多为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开发商与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房屋价款、面积、交付时间等部分条款进行协商,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影响购房人重大利益的违约行为,若格式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明显偏低,应予以调整。
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过低,对购房人主张的合理违约金予以支持,在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使开发商合理拟定合同条款、对等权利义务。(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许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