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监管,省物价局将从7月8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检查,检查工作至2013年10月25日结束。
据了解,本次专项检查范围包括自201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涉及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行为。
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不执行或超过政府规定的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或租金,在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或租金外是否违规收取费用,违反明码标价和一房一标价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是否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是否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是否存在中介机构或其他经济实体与有权机关串通,强制企业和当事人接受中介服务并收费的行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从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验收、销售和使用全过程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是否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涉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设施和设备建设费用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等八大项。
据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纳入我省定价目录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两限普通商品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可在市、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价格由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