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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低收入家庭 公积金可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2014-11-04  来源:闽南房产网  

  闽南房产网讯 昨日起,厦门开始执行公积金贷款新政,在申请条件、套数认定等方面都做了调整,贷款门槛更低了。

 

  按照最新标准认定的首套贷款,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二套贷款政策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厦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政策细则内容

 

  对于公积金新政将给购房者带来怎样实质的利好,厦门中原地产研究中心认为,厦公积金流动性基数仍是0.6,说明厦门公积金额度仍偏紧,而且由于公积金放款较慢,常常在购房时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因此真正获益的购房者仍非常有限。

 

  另一条公积金方面的好消息是,本月1日起,厦门低收入家庭职工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变化一:缴存时间缩短半年

  记者从厦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11月3日起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公告中获悉,现在要在厦门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原规定相比,时间缩短了一半。按照原规定,申请贷款时,职工需连续12个月在厦门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并保留12个月缴存余额。

 

变化二:放宽异地缴存限制

  对于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厦门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若合并计算的时间在6个月(含)以上,那么职工就可以在厦门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变化三:结清余款再贷算首套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时,若结清了贷款余额就执行首套贷款政策,有未结清贷款余额的执行二套贷款政策。按照原规定,执行的是“认房又认贷”的认定标准,即家庭名下是否有房产,是否有过房贷记录,两个条件有其中任何一项即不能算作首套房。

  当然,新的认定标准也十分严格。据了解,所谓结清了贷款余额并不单指借款人自身,而是指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内的职工家庭成员。且政策里所指的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如果是被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就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

 

小贴士:

  公积金

  怎么付物业费

  首先,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按市民政局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执行。根据新提取政策规定,厦门低收入家庭职工在本市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名下拥有住房(含独立产权和共有产权)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职工申请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应带齐材料。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职工如需将提取金额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在提供本人银行卡后,公积金中心会通过电子授权指令,将审核提取的金额直接转账到职工本市同名银行卡上,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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