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房子!”小赵出狱后不久,就将昔日同居女友告上法庭,指责女友独占“共有房产”,请求法官判决分割。
据了解,小赵和阿芳同居十多年,买了两套房后最终分手。分手后,男方入狱,女方嫁作他人妇。
他们相差5岁,1992年相识并同居。1999年初,两人一起购买了嘉园路的一套房产,共有权人为小赵和阿芳。当时房价还很便宜,总价仅8万余元。
2007年,小赵因犯罪被判刑坐牢。等到小赵刑满释放,去找昔日恋人时,意外发现阿芳已经嫁作他人妇,而且还把共有房产装修后,独自占有使用。
近日,二人为房子闹到了湖里区法院。小赵说,“首付是我出的,房子的按揭款也是用我的公积金贷款支付的,这房子理应多分我一点。”但是,阿芳反驳说,共有房产她才应该多分一点,“因为首付我也有份,再说同居时家里的开支都是我出的”。
经审理,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这套房子属于共有,双方均主张其为“贡献较大方”,但又都没有充分证据。因购房发生于同居期间,所以,应当按一人一半分割。
经评估,讼争房产(不含装修)价值427400元,因此,一审判决要求阿芳支付房产价值的一半,即补偿213700元给小赵。
法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以,法院认为,这房子的价值应该一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