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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居住证享七大便利 办理须提供11种证明之一

发布时间:2017-02-22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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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居住证办理材料 提供这11种证明之一即可申领

 

 

  申领居住证,提供这11种证明之一即可,有效期至6月30日!

  闽南网2月21日讯 2016年12月1日,厦门正式迈进“居住证”时代。不少人因为此前没有申报暂住登记,无法及时申领居住证,现在居住证申领有了便民新政。

  2017年1月10日,福建省公安厅出台“居住证”申领过渡期便民新政,群众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调查属实的即可申领居住证。

  根据新政,流动人口在福建省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以下11种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证明中的任意一种,经调查属实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11种证明就是

  1.工商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

  4.录用(聘用)证书;

  5.社保缴纳凭证等;

  6.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7.购房合同;

  8.房屋租赁合同;

  9.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10.学生证;

  11.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项政策只是过渡性的,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终止。

  从2017年7月1日起,福建将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

  此外,若要享受新政,办好居住登记是前提,而居住登记的申报仍要按原居住登记的须知办理,即去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填写《福建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领取《福建省暂住登记凭证》,保证暂住时间不“断档”,才不会影响今后居住证的申领。(文 | 闽南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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