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房产网

泉州房产 泉州楼盘 泉州家装 泉州建材 置业指南
闽南房产网 > 厦门房产 > 厦门楼市热点 > 离婚前为房借款3万元 离婚后夫妻仍需共同偿还

离婚前为房借款3万元 离婚后夫妻仍需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18-02-05  来源:东南早报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该解释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近日,厦门集美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首次适用该司法解释。这起纠纷的结果是,离婚了,你当初为家庭负的债我也得背。

 

  2007年,小王(化名)和小美(化名)结为夫妻。2017年,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各奔东西的两人却被小王的朋友老郑(化名)给告了。

 

  原来,2016年5月,小王因转让房产、急需房屋解押款,向老郑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并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可是,借款期限到了后,老郑数次催讨,小王却未能还钱。无奈的老郑诉至集美法院。

 

  集美法院认为,小美虽未在借条上签名或加盖手印,但这笔借款金额不大,且借条载明借款用途为“买卖房子、急需资金向银行解押房产证”,足以认定本案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共同支出,故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认定本案借款为小王、小美共同债务。(记者魏玲铃 通讯员集法宣)

查看更多点评>> 网友参与评论已有评论

泉州最新开盘
泉州楼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