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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完善保障房管理制度:可继承 离婚可依法处置

发布时间:2017-07-06  来源:海西晨报  

­  已竣工的高林居住区保障房。

 

­  2006年以来,厦门已配售经济适用住房3700多套、保障性商品房6000多套、按照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人才住房1500多套。近日,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市建设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在上市转让、继承、离婚、拥有其它住房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做适当的调整或者予以明确规定。

­  交房满5年有产权证可转让

­  根据《说明》,分配销售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从2017年7月1日起可申请上市转让,上市交易指导价按申请上市转让时的上市交易指导价执行。

­  按照原来的政策,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此次调整的用意是为了满足有条件的居民尽快通过购买商品房等途径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

­  另外,《说明》还强调,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后(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该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杜绝通过保障性住房进行炒房的可能。

­  保障房可继承但性质不变

­  对保障性住房的继承和离婚问题,《说明》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其中,继承人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  另外,保障性住房权属人离婚的,保障性住房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依法处置,但处置后保障性住房性质同样不变。

­  买商品房后有一年时间过渡

­  《说明》还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可以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拥有其它住房。但在本市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报,签订《退出保障性住房协议书》;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凭《协议书》出具《保障性住房家庭办理其它住房不动产登记意见书》。保障性住房权属人申请办理其他不动房产登记时,需凭《意见书》,国土部门才能受理。

­  据了解,为方便老百姓,保障性住房权属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有一年的过渡期退出保障性住房。此外,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  子女满18岁即可申请退出

­  同样,申请保障性住房时,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但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是否可以退出共同申请的问题,新规对此也作出明确。

­  按照《说明》,未成年的保障性住房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共同申请手续。该共同申请人退出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约束。

­  据了解,根据以往的操作,共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要结婚才能申请退出,新规定大大减少了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拥有其他住房的限制。

­  不忘初心,民生保障优先

­  住房保障的出发点就是保障民生。

­  纵观这份《说明》的内容,首先释放出的是政策的诚意。根据近年来厦门保障房实际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做出多项可喜的便民调整,体现出了更多人性化的服务。

­  比如,上市转让的时间提前了,明确了保障房的可继承、可处置等。这些新内容,标志着厦门保障房管理又往前迈出了一大步。

­  同时,明确保障房可继承、可处置,前提是保障房的性质不变。保障性住房家庭可以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拥有其它住房,但要按相关程序、按时退出保障房等。政策的落脚点,又回到保障房的“保障性”这个核心上。

­  不忘初心。《说明》里的这种坚持,正是对于“保障房是‘雪中送炭’,不是‘锦上添花’”这条一以贯之的原则的坚持。毕竟“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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