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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房产增值部分根据贡献分配

发布时间:2015-03-27  来源:闽南房产网  

  夫妻离婚,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如何认定及处理。近日市民黄先生拨打海都购房帮热线,向本报咨询。他说,他在2006年婚前就购买了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总价款为40多万元。但婚前的装修资金由妻子支付,包括家具家电共花了16万元。去年这套房子以95.6万元卖给他人,包括家具家电。黄先生咨询,这套房子出售后所得的款项是否是个人财产。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表示,《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黄先生的个人财产。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对于资产增值如何分配的问题,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问题,以及增值部分的性质。

 

  正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结合行为人对资产升值所做的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就黄先生提出的问题,黄先生购买上述房屋后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黄先生个人所有。但房子装修购买家电由妻子婚前个人出资,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格整体评估时,应一并考虑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因此95.6万元总房款中也包含房屋装修部分,对此应考虑房屋装修的折旧因素,黄先生支付其妻子部分装修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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