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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购房维权 厦门特约律师为您支招

发布时间:2018-03-15  来源:海西晨报  

  今天恰逢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海西晨报》特别推出楼市“3·15”购房维权报道。在上周的《房产周刊》推出线索征集活动后,不少读者通过致电、上门、网络留言等方式反映自己在购房中遇到的问题。根据读者的咨询情况,记者从中选取部分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并邀请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宝玺为大家支招。

 

  案例1

  交房后却不能装修

 

  林先生购买同安某楼盘,交房后准备对房子进行装修时,却被物业制止。

 

  律师支招:

 

  林先生购买了商品房并完成交房后,其不仅在合同关系上是该房屋的买受人,也依购房合同取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装修房产是业主对自己房产的处分权利,除非发生消防验收未通过等禁止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业主进行装修。

 

  案例2

  开发商逾期交房,单方发解除函

 

  据洪先生反映,购房者冯先生隐瞒名下有两套房的事实向其购买位于湖里区南山路的房子,且在未拿到房产证的情况下转让给第三方。后来冯先生征得洪先生同意,让洪先生将房子过户给第三方并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向洪先生支付112000元的过户费用,如未按期支付,愿意再多支付10万元。但在过户后,冯先生却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给洪先生。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支招:

 

  根据案情表述,洪先生应当就过户至冯先生指定的第三方事宜签订一份协议,该书面协议约定待过户给第三方后,冯先生愿意支付洪先生一笔“过户费”,该费用在法律性质上等同于洪先生与冯先生就其协助过户给指定产权人的一种报酬。因此在本案中,无论冯先生属不属于限购对象,其与洪先生自由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洪先生在依约将房产过户给第三方后,事实完成了产权交易及约定,因此其有权利依据书面协议向冯先生主张双方约定的“过户费”。

 

  案例3

  房子已过户 “过户费”迟迟未收到

 

  据穆先生反映,其购买的海沧区五华小米公寓原计划于2016年12月底交房,但是到了交房阶段开发商却以整改为由迟迟未交房,并单方给业主发解除函。对于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律师支招:

 

  如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了交房阶段,开发商拒不交房,可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一般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如有约定按逾期天数每天支付一定金额违约金的,可据此向开发商主张,如合同未作约定,也可以业主支付的购房款为基数,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单方向业主发解除函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开发商也应当向业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4

  质量问题导致墙面脱落,能否要求赔偿

 

  据某楼盘业主反映,自家住房在装修时,刚贴好的墙砖就出现空鼓、脱落。后经专业人士确认为墙面质量问题导致,原因是由于开发商使用太多滑石粉使得砂浆变得酥软。墙面问题和之后的返工造成很大困扰和经济损失。请问该情况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吗?

 

  律师支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规定,开发商交付的房产质量问题如构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业主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果该质量问题不构成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也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对于经鉴定属于因开发商交付房产质量问题造成业主装修时发生二次损失的,业主除了可以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外,还可就因此造成的额外损失向开发商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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