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五、六月份,我们栏目连续报道了四位卖房人通过丹厦房产出售房产,房子卖了,没有拿到售房款,反而欠下一房金融公司名义借款人的巨额债务,相继被起诉的新闻。最终,在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卖房人的债务实现了转移,同时相关人员也承诺撤销对卖房人的诉讼,不过,记者了解到,在思明法院莲前法庭,其中一起撤销诉讼的请求已被法官驳回并进行了开庭审理,这是怎么回事呢?
从原告于某的起诉状中,我们看到,这只是一起简单的借款纠纷,被告是樊女士、樊女士的丈夫韩先生,以及邱某和陈某。于某描述的事实显示,因为资金周转,被告樊某向原告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3%。2017年11月9日,于某将80万元转给樊某。但是樊某一直没有返还借款。于某要求樊某返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同时要求韩先生和邱某、陈某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而根据我们栏目前期的调查,原告于某实际上是一房金融公司的名义借款人,被告樊女士和丈夫韩先生是实际的卖房人,被告邱某和陈某则是购房人。
庭审现场,原告席上只有原告的代理律师,而原告于某,并没有出席。在法院向原告律师的训诫中,我们得知,原告于某目前已经从一房金融辞职,而她之前是否作为一房金融名义上的出借人,以律师“不知情”为由并未给出正面回应。
主审法官 林鸿:我们当时特别在开庭之前要求原告的律师到庭,要求她通知她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本人到庭参与诉讼,并且当时也向她告知,如果她拒不出庭参与诉讼的话,那在事实无法查清的时候,要承担不利后果。
在庭审现场,原告于某的代理律师拿出当时樊女士签下的“借款合同”作为证据,而樊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当时樊女士签署的是空白合同,因此对这份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同时,邱某的代理律师也表示,邱某在合同上的“连带保证人”的签名也并不是本人的笔迹。
被告樊某的代理律师:我们不认可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樊某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所称的事实,实际上原告本身一手策划的,
我们了解到,庭审前,原告向法庭申请撤销对樊女士和丈夫韩先生的起诉,但是被法院驳回。
主审法官 林鸿:首先因为被告他是这个案件的亲历者,卖房结果变成了债务人,那所以如果把他们撤掉的话,整个案件事实可能无法查明,不利于庭审事实的考量。那第二个考量主要还是基于我们审判社会效果的考虑+如果是通过判决要求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参与,那我们能够在判决书中就整个事实做一个澄清,同时也能就这些企业经营应当要注意的一些规则进行一个指引,那有助于整个社会经营的更加有序合法。
当天庭审结束,法院没有宣布判决结果。主审法官表示,在事实调查清楚后,将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