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
电梯更新改造或大修可使用公积金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监控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
昨日上午,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以及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以及乘用人义务规范等,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
根据《条例》,厦门市将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另外,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实施远程监测。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性电梯安全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电梯更新改造可提取公积金
住宅小区的电梯要依法进行更新、改造、修理,费用如何筹集?《条例》明确,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对费用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费用筹集方案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
监控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
《条例》明确,在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建设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建设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违反该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监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导报记者 沈华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