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外立面犹如城市的颜面,直接影响一座城市的“颜值”。为了更好加强我市建筑外立面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规定》)4月1日起施行,明确建筑外立面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美观、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保持地方特色的原则。
美观
空调外管应“隐蔽” 防护设施不得超出外墙
目前,严重影响我市建筑外立面“颜值”的主要因素是阳台封闭、空调室外机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管线的布设以及未定期清洗粉饰。
《规定》明确规定,阳台封闭设施不得超出栏板(杆)设置;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改造涉及临街一侧阳台的,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封闭阳台。
空调室外机应当置放于空调室外机位;未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当以安全和有利于建筑外立面美观的方式置放;空调外管应当采用隐蔽措施,冷凝水应当有组织排放,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防盗防护安全设施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设置,平置安装;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临街一侧外立面确需安装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内置安装。
《规定》从建筑外立面整体风格协调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新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造型、风格、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体现地方特色。
责任
按时检查更换材料 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坠落
为扭转管理责任人不明确、不作为或乱作为局面,《规定》在明确管理责任人的基础上,强化了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的责任。明确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为建筑和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业主以及公有房屋的使用人。
《规定》要求,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检查,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维护;应当按时检查和更换材料和饰品,及时对表面残损、剥落或者装饰材料脱落的建筑外立面进行修缮;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以及饰品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坠落。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维护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的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做好记录。建筑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通知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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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绍亮 通讯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