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债虚假转让房产,机关算尽难逃法律制裁!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恶意转移财产、低价卖房的合同无效,为躲债弄虚作假的林某为不诚信的造假行为付出了代价。
怪事:价值上千万房产320万低价卖了
经查,此前林某为一家公司向某银行488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因该公司未按期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不久后,法院作出判决。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林某应在约定担保限额内对公司尚欠借款本金4700万余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利息、罚息、律师费。
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银行调查林某财产,发现他2016年1月14日将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一套房产(建筑面积190.5平方米),以320万元成交价转让给周某,周某将房屋设定抵押权,抵押担保债权金额为500万元。
银行认为,林某无力偿还债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意在逃避债务,严重侵犯银行合法权益,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林周二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林某名下。
被告林某及周某均表示,320万元不是真实交易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为1000万元,符合市场交易行情,不属于低价转让财产,周某已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周某还提供了与林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约定交易价格为1000万元)及11张银行转账凭证。
真相:恶意转移财产 低价转给“亲家”
湖里法院审理查明,林某周某系儿女亲家。
根据银行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案涉房屋在2016年1月14日的市场价值,据评估意见,房屋当时的市场价值为1307.38万元。同时,经鉴定,鉴定机构倾向于认为1000万的《房产买卖协议》签署时间晚于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间。
诉讼中,法院又调取了周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林某指定收款人阿雯名下工商银行账户相应期间往来款交易明细,发现二人银行账户在同一时间均和案外人赖某有频密资金往来,遂又调取赖某名下兴业银行账户相应期间往来款交易明细。
最终,法院从转账金额和日期、资金转出转入前后账户余额变化对应关系的分析中,发现了真相,周某向阿雯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购房款,是通过同一笔资金循环反复转账形成的假象,并未真实付款。
判决:恶意转移财产无效 撤销合同“物归原主”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周某之间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二者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是“假借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无偿转让案涉房屋”。林某无偿转让案涉房屋的行为可能危及银行的利益,有害于债权实现,银行请求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周某应当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林某名下。
但是,由于周某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不能清偿抵押担保的债务而消灭抵押权,案涉房屋无法恢复登记至林某名下。此时,作为受益人的周某依法应当折价补偿,以恢复不当减少的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
最终,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林某周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林某、周某将案涉房屋权属恢复登记至林某名下(应以清偿抵押担保的债务,消灭抵押权为前提);若无法恢复登记,周某应当以该房屋的现值折价补偿林某。此外,法院判决还要求,林某要赔偿银行在本案诉讼支出的鉴定费、评估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6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林某、周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