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调离本市且户籍迁出等8种情形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逐年委托还贷方式被取消……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今起调整。17日上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关于规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新政策今起执行。原先已签约按年自动还贷和按月结合按年自动还贷业务的职工,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涉及贷款政策的,执行时间以新建商品住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或以二手住房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提取】
职工连续失业满两年等8种情形 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旧政策在提取规定上有差异。
原政策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本市户籍职工连续失业满两年的;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调离本市且户籍迁出的;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职工支持父母或子女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零星危房改造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支持父母子女在厦首次购房的;职工预制板房自主集资改造不符合“大修”条件的。此次政策调整后,上述8种情形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还贷】
取消逐年委托还贷等方式 增设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
新政策调整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原政策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可选择逐月委托还贷、逐年委托还贷或逐月结合逐年委托还贷三种自动还贷方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还贷,可选择按年报销贷款本息或按年偿还贷款本金的还贷方式;职工按年报销贷款本息,可选择报销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月应还本息额和提前还贷金额。
此次政策调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方式优化调整为3种方式,分别是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还贷、按年报销贷款本息和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调整后,取消了逐年委托还贷、逐月结合逐年委托还贷和按年偿还贷款本金方式。
【贷款】
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最高贷款额度适当缩减
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完善了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动态管理机制。
原政策规定,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此次政策调整后,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表示,按“满足刚需、支持改善”的原则,在暂停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适当缩减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符合“房住不炒”的原则,能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首次住房消费刚性需求。
【链接】
以下十种情形之一可提取公积金余额
根据新政,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本市的;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其中,依照第一、第五、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仅限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