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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 请警惕产权人的代理人越权加价炒房

发布时间:2021-05-17  来源:厦门晚报  

  交20万元定金买房,却迟迟过不了户,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却驳回了买方的诉讼请求。原来,卖方竟然无权卖房给他们。律师提醒,购买二手房,一定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约,避免不必要的房屋买卖纠纷。

  【案件回顾】

  卖房人擅自签约,加价转售他人

  2019年12月,傅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湖里区双浦路的二手房。房子的主人是黄老先生,但是签房屋买卖协议的是严先生。当时,严先生不仅提供了产权证,还有一份与黄老先生签署的合同(委托协议),按合同所约这套房子于同年9月由黄老先生卖给严先生,并写着可以指定其他人作为房子的新房屋所有权人。

  看到产权证和合同,傅先生便支付了20万元定金。可是等了七八个月,房子都没能过户,傅先生便诉至法院,要求黄老先生和严先生履行合同,过户并支付违约金。

  法庭上,黄老先生称,严先生未经他同意,擅自代签与傅先生的房屋买卖协议。在与严先生签约后,他才得知严先生已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禁止高消费,根本无法买房。他已明确表示不卖这套房子。而只交了5万元定金的严先生,却将该套房子加价13万元卖给别人。

  【一审判决】

  与非房屋所有权人签的合同不算数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上虽然有约定,严先生可以将房产指定过户给他人,不等于黄老先生授权他加价出售;严先生未经黄老先生授权委托,事后也未追认,对黄老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涉案房屋系登记在黄老先生名下的个人财产,严先生没有证据证实其有权处分登记在黄老先生名下的房屋。因此,湖里区法院驳回了傅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傅先生可另案起诉严先生,要求返还双倍定金。即使交易有可能完成,也可以要求严先生返还13万元的差价。

  【律师说法】

  代理人处理房屋买卖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云表示,该起房屋买卖纠纷,系因房屋出售人在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他人,而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买方傅先生与卖方严先生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黄老先生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黄老先生不愿意过户,傅先生便无法要求履约。

  因此提醒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应事先审查对方的基本信息,再核实对方是否为真实适格的房屋所有权人,最后注意当事人是否有权处理房屋买卖事宜。(记者 黄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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