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10月1日起执行。厦门税务部门昨日表示,此次政策减税内容多、力度大,包括增值税减免、房产税减免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对于长租公寓企业降低税费负担的导向。
《公告》明确,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此外,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同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此次发布的《公告》将租赁住房房产税优惠从向个人出租住房,扩大到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税收优惠范围更广。”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说。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厦门市税务局加强与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按期与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交换信息,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通过税企互动平台、税企邮箱等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辅导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红利。
“受益于税收新政,10月起我们就能享受向个人出租住房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预计第四季度能减免增值税13.68万元。”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胡玲玲说。据了解,该公司在软件园二期、三期共有4415套租赁住房,其中2727套为公共租赁住房,928套出租给个人。今年以来,该公司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房产税减免176.31万元,享受增值税减免121.69万元。企业准备将减税省下的资金用于完善租赁住房的配套设施、配套服务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的建设等。(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巫玉英 方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