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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炒作学区房?记入信用档案

发布时间:2021-11-29  来源:厦门日报  

  日前,市住房局、市建设局、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执法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厦门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厦门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11个部门将从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4个领域入手,联手开展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

 

  昨日,11个部门联合召开任务部署会,对重点整治任务进行分解。

 

  未按期交付商品房

  将依规查处并曝光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违规行为,市建设局将责令整改,按照《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对于未按期交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品质的商品房,社区配套设施缺乏,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影响居住使用的违规行为,市住房局、市资源规划局以及市建设局将责令整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对于挪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没有优先用于本项目在建工程的行为,市住房局除了责令整改、进行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外,还将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和预售审批;实行一盘一策,加强对逾期交房风险项目处置,续建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引导购房者通过民事途径追究开发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

 

  哄抬房价炒作“学区房”

  可参照“深房理”案查处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定金等购房相关款项,违规收取“茶水费”等费用的,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住房局将责令整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银行信贷人员,套取或协助购房者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相关人员知悉购房者存在相关情况后未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违规行为,厦门银保监局和市金融监管局将责令整改,公开曝光,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进行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以及自媒体,存在捏造、散布不实信息,哄抬房价,炒作“学区房”概念,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住房局将责令整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可参照“深房理”案进行查处。

 

  暴力威胁强制驱赶租户

  涉及犯罪移送公安查处

 

  租赁企业中,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的,市住房局将责令整改,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涉及暴力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租赁企业若违规开展或诱使承租人办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市住房局、厦门银保监局和市金融监管局将责令整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涉及金融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若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形成资金池,市住房局和市金融监管局将责令整改,公开曝光,涉及非法融资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机构若挪用承租人租金,市住房局将责令整改,公开曝光,涉及侵占他人财产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侵占挪用共有部分经营

  依规查处记入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市建设局将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公开曝光。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行为,市建设局将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收费项目、计费方式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记者从会上获悉,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我市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记者 高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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