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施行《厦门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的管理和利用。
根据《办法》,承租人依法依约履行以下责任义务: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如实申报共同居住的人员信息及变动情况;履行房屋使用人有关安全责任,配合房屋安全检查、修缮和疏散搬迁工作,承担因不配合造成的事故责任,承担损坏破坏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责任及财产修复等赔偿责任等。
《办法》明确,直管公房住宅主要用于历史租户的居住使用,空置的直管公房住宅可转变为经营性房产或社区服务等公益性用房。直管公房被征收,可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补偿方式。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在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租;超过享受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面积的租金按公有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计租。有几种情形增加的面积按政府规定的标准租金计租,如,承租人经批准有偿取得承租权的;经批准,承租人出资翻建、扩建的;因危房调换、侨房退管、征收(拆迁)等安置取得的。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可依规定变更户名。但不符合变更户名条件的,应当清退公房或暂按市场评估租金承租。直管公房合同期满后,符合承租条件的可续租。(记者 高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