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作为一种购房途径,吸引了许多人尤其是投资者的关注。这一看似低价购房的捷径,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往往被忽视。小李,就是这样一位怀抱着“捡便宜”心理的法拍房买家,然而他在购房后才发现,这场交易远不如他想象的简单。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件。
“小李,快看这个房子,海沧法院的司法拍卖,价格合适,值得试试!”朋友推荐的一套法拍房让小李心动不已。2023年,经过一番筹划和竞拍,他终于拍到了这处房产,满怀期待地开始了新生活。没想到的是,拿到产权后,物业公司找到了他:近三年的物业欠费,原房主小王并未支付。这笔欠费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
小李看着账单上的数字,眉头紧锁。他向物业公司说明自己是新业主,只愿意支付自己成为房主后的物业费用,拒绝为小王的欠费负责。毕竟,小王的房子一直空置,按理说,不用交物业费。可是,物业公司并不买账。随后的催缴不断升温,最终,物业公司决定起诉,将小李与原房主小王一起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原房主小王则称自己从未收到物业公司的催收电话或者信息,甚至没有和物业公司签署合同,他和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小李自愿参与了司法拍卖,就应该视为同意了《拍卖公告》。”小王说,《拍卖公告》中写明了物业费、水费、电费或法律规定明确或不明确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所以他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未到期,物业公司有权根据合同主张相应费用。而最重要的一点是,物业费用的产生是从小王作为产权人期间开始的,且无论房子是否空置,小王应对其欠款承担责任。
至于小李,作为买受人,他自愿参与司法拍卖并接受《拍卖公告》相关条款,法院认定其已明确同意承担物业费用的责任。这意味着,小李不仅要承担自己成为业主后的费用,甚至还要为小王的拖欠费用负责。法院最终判决,小李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而小王则要对小李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海沧法院一审判决现房主小李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关物业欠费,小王对小李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自愿参与竞拍 视为接受《拍卖公告》
近年来,法拍房的交易热度持续上升。对于买受人而言,案涉房屋可能存在瑕疵或权利负担。因此,相关涉法拍房纠纷也随即产生,其中较多的就是支付案涉房屋清欠的物业服务费用问题。
本案中,因原房主小王在作为产权人期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小王应当向物业公司承担支付义务。现房主小李自愿参与竞拍,应视为对《拍卖公告》内容的接受和同意,表明其认可案涉房屋的瑕疵或权利负担,即同意承担支付案涉房屋所欠物业费用的责任。
物业公司亦通过诉讼要求小李支付相关欠费并请求小王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