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9年房屋租赁合同逃避执行?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近日,厦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郭某夫妇以名下的房产为其提供抵押担保。A公司欠款逾期未还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拍卖作为抵押担保的房产。但是,执行过程中,郭某夫妇的嫂子梁某向法院提出了异议。原来,郭某代妻子与梁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将给银行抵押的房产出租给梁某,租期为19年,租金共12.8万元,一次性付清。签合同四天前,郭某还给自己的兄弟,也就是梁某的丈夫,转账了20万元。之后,梁某又将该房产转租给他人,租期为2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因此,梁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按照现有的租约带租约进行拍卖。银行不服,认为郭某夫妇和梁某恶意串通租房,不应支持梁某的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郭某并未及时告知银行抵押房屋已经出租,郭某和梁某之间的租房合同租期长达19年且租金一次性付清,明显与一般的租赁市场交易惯例不符,存在逃避债务的嫌疑。因此,法院一审认定郭某夫妇与梁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承租,对于梁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支持银行请求对抵押房屋不带租约拍卖。
【说法】
3招防范“恶意逃债”
近年来,个别被执行人试图阻止司法拍卖、规避执行的现象层出不穷,其中,最常见的手段是通过表面“合法”的长期租赁合同,阻止房产拍卖。面对这个问题,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第一,对于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应做好充分的贷前调查,如详细了解房屋的占有状况、查询租赁备案登记、实地调查等;第二,可在抵押协议或其他补充协议中加强风险防控,约定抵押房屋的出租限制,如出租抵押房屋需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提供其他担保等;第三,若出现恶意串通、虚假租赁阻碍执行的情况,债权人应保留、收集有关证据,尽快向法院申请,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