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厦门将正式实施户籍新政,最大变化为放宽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条件,增加就业人员租房落户,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为租房落户提供便利。昨日,市公安局联合市人社局、住建部门举行新闻通气会,针对近日制定下发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优化落户条件的通知》中的户口迁移政策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据了解,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主要政策内容包括:新增岛外租房落户、放宽岛外就业落户、新增岛内就业人员租房落户、无房应首先落户单位集体户。
岛外租房落户,在岛外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半年,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3个月且申请时在保的外来人员可以申请落户;岛外就业落户,在岛外连续缴纳社保满半年且申请时在保,并在本市居住登记满半年的外来人员可以申请落户;岛内就业人员租房落户,新政策为在岛内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且申请时在保,并在岛内住房租赁备案满2年且居住登记满2年的外来人员可以申请落户。需要提醒的是,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应按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公共户、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的顺序申请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此次群众申请落户,不受拟落户地限制,全市就近通办。全市50个派出所和6个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安户籍窗口均可受理,每周六还提供错时服务。
申请人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市人社局《厦门市就业居住户口迁移社保条件审核》事项申请,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市人社局推送《落户人事信息》到公安窗口;若涉及租房落户,需登录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申请备案,或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选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申请备案,或登录闽政通搜索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申请备案。线上备案完成后,可到全市e政务自助服务机上打印租赁备案证明,或通过“闽政通”App、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登录本人账号后打印租赁备案证明;公安机关接收到《落户人事信息》后,岛外就业落户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到公安户籍窗口申请,或者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市就业居住户口迁移审批事项申请,岛外租房落户和岛内就业人员租房落户申请人需同时提供住房租赁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记者 吕嘉捷 通讯员 厦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