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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展个人消费发票抽奖 设置两类奖项 购房也可参与

发布时间:2020-05-29  来源:闽南日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助力经济全面复苏,提高公民纳税意识,激发消费潜力,惠及广大群众,按照《漳州市开展个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内容

  2020年5月30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你消费、我买单,亿元奖励等你拿”个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全市财政统筹安排奖励资金总额1亿元。此时间段凡是个人消费者在漳州购物、住宿、餐饮、文娱、旅游、住房领域发生消费取得的发票,由市税务局将“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导入抽奖系统后,由有关部门组织随机抽奖。抽奖活动期间,鼓励商家自愿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

  二、抽奖范围

  设置一般消费类和特殊消费类两类抽奖。

  (一)一般消费类抽奖活动范围

  个人消费者在全市范围内购物、住宿、餐饮、文娱、旅游的消费行为所取得的发票,参加一般消费类抽奖。发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消费者个人取得的由在漳州市注册登记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开具并上传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漳州市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在2020年5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具的发票。参与抽奖时,发票数据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中的电子数据时间为准。

  3.取得上述发票的个人消费者,发票所载“购方名称”填写有效合法的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且真实有效。

  (二)特殊消费类抽奖活动范围

  个人消费者因刚性住房所需在全市范围内购房的消费行为所取得的发票,参加特殊消费类抽奖。发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抽奖范围:购买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下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店面、车库车位、商墅等)。首套房认定以家庭唯一住房为单位,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2.抽奖对象:个人消费者主动申报,提供1份参与抽奖的发票复印件,及购房所在地县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首套房证明(芗城区、龙文区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经县级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及市直相关部门通过后取得抽奖资格。如未主动申报的,视为放弃抽奖资格。

  3.首套房查询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4.发票开具时间:漳州市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在2020年5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具的发票。参与抽奖时,发票数据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中的电子数据时间为准。

  三、奖项设置

  设置一般消费类和特殊消费类两类奖项。

  (一)一般消费类奖项设置

  开展10期抽奖,每期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奖项。按中奖发票票面金额的不同比例奖励,奖金四舍五入取整元计算。每张发票仅限当期一次抽奖机会。每期奖项如下:

  特等奖10名,按发票票面金额的100%奖励;

  一等奖20名,按发票票面金额的80%奖励;

  二等奖30名,按发票票面金额的50%奖励;

  三等奖100名,按发票票面金额的30%奖励。

  (二)特殊消费类奖项设置

  开展7期抽奖,每期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奖项。按中奖发票票面金额的不同比例奖励,奖金四舍五入取整元计算。每张发票仅限当期一次抽奖机会。同一购房户多次开具发票的,仅限提供其中一张发票参与一次抽奖机会,开具的其他发票不再参与抽奖。当期全市符合条件的抽奖发票数量少于100张时不组织抽奖,自动递延进入下一期抽奖。每期奖项如下:

  特等奖1名,按发票票面金额的30%奖励;

  一等奖1名,按发票票面金额的20%奖励;

  二等奖2名,按发票票面金额的15%奖励;

  三等奖3名,按发票票面金额的10%奖励。

  四、抽奖时间

  抽奖活动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12月31日止,设置一般消费类和特殊消费类两类抽奖。如果财政奖励资金1亿元使用完毕或剩余奖励资金不足,抽奖活动即提前终止,并及时对外发布通告。

  (一)一般消费类抽奖时间

  第1期从5月30日至6月10日符合条件的发票中抽奖。

  第2期从6月11日至6月20日符合条件的发票中抽奖。

  第3期从6月21日至6月30日符合条件的发票中抽奖。

  第4期从7月1日至7月15日符合条件的发票中抽奖。

  第5期从7月16日至7月31日符合条件的发票中抽奖。

  第6期至第10期从8月1日至12月31日止,每月开展一期。

  第1期至第9期抽奖在当期时间截止后10日内完成,如果商家当期未及时上传的发票,允许在下一期抽奖期限内上传并参与抽奖,上传时间最迟不超过发票开具日期的次月底,逾期则失去参与资格;第10期抽奖在2021年1月月底前完成。

  (二)特殊消费类抽奖时间

  第1期从5月30日至6月30日符合条件的发票中抽奖。

  第2期至第7期从7月1日至12月31日止,每月开展一期。

  各期抽奖在当期时间截止后10日内完成。

  五、抽奖规则及组织实施

  1.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经审核后的发票电子数据作为抽奖号码。抽奖号码由印刷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构成。

  2.发票电子数据导入抽奖软件,采取电脑随机选取的方式,依次抽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中奖号码。中奖结果返回页面展示,并保存抽奖记录和时间。

  3.市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宣布抽奖结果。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消费者代表现场监督。

  4.中奖信息通过公共媒体、漳州通APP发布。漳州通APP提供中奖信息查询功能。

  六、兑奖事项

  (一)兑奖时间。自中奖号码公布之日起60日内为兑奖时间(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时间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二)中奖者可在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税务部门办税大厅办理兑奖手续。

  (三)中奖者兑奖时,应提供与中奖号码一致的发票原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打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与中奖发票姓名相同的银行卡复印件。机动车消费发票兑奖时需提供在漳州市辖区范围内上牌证明。经确认无误后,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充分保护中奖者隐私,中奖者信息未经中奖者同意,不对外公布。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兑奖,对其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将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

  2.超过兑奖期限;

  3.私自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或票面有涂改的发票;

  4.代开的发票;

  5.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6.虚开的发票;

  7.已认定非正常户后开具的发票;

  8.属单位而非个人消费的发票;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具的发票。

  (五)其他事项

  1.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可向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或拨打市税务局税务服务热线:0596-12366。

  2.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发票中奖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由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征收。

  4.本活动由漳州市商务局负责对外解释。

  5.漳州通APP下载: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漳州市商务局 漳州市住建局

漳州市发改委 漳州市文旅局

漳州市税务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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