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确保辖区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近期,芗城公安分局结合统一规范标准地址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简称“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全面开展出租房屋排查整治,并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自5月1日以来,芗城公安分局共查处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69起,均依法对房东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那么,如果您是房屋出租人,您应该怎样做才符合规定,不会受到处罚呢?您应当负责采集和报送居住在您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七日内将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同时,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如果您是流动人口,又应该怎样做呢?拟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申报居住登记遵循自愿原则,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居住登记是申领居住证的前提,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
如果您不想跑派出所,拿起手机关注“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通过“智慧房屋”等应用也可进行出租房屋及承租人员信息自主申报等。相关操作流程可关注“芗城公安微警务”,里面有“微信出租房屋、居住人登记流程”视频教程。(记者 郑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