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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

发布时间:2023-07-19  来源:闽南日报  

  日前出台《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漳州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从面积标准、租金标准、配租标准、建设标准、运营标准等多方面入手,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管理具体细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努力实现全体市民“住有所居”。《办法》即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实行项目认定制

  可享水电气租金等优惠政策

 

  根据《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已建和其他途径筹集的保租房均实行项目认定制,按照“全市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开展保租房项目申报联审认定工作。新建项目重点审查土地供地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调整等;改建项目重点审查原房屋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权属是否清晰、规模是否满足要求、改建是否满足结构和消防安全等;已建项目重点审查房屋建设手续、权属、安全等。

 

  漳州通过申报审核认定的项目将给予发放《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统一纳入保租房管理,享受财政、金融、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等相关优惠政策。利用新供应的保租房建设用地建设的保租房或商住用地配建的保租房、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配套用地新建或已建的宿舍型保租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租房、其他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包括存量公租房、安置房、公房、人才公寓等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认定为保租房]等均适用本次新政。

 

  需同时满足五大标准

  租金年度涨幅不得超过5%

 

  《办法》明确,申报认定保租房项目,应同时符合面积标准、租金标准、配租标准、建设标准、运营标准。

 

  其中,保租房项目的户型面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置套(间)数占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已经开工或建成的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大户型套房且不适合改造的可按间出租。

 

  同时,保租房项目的租金应低于经评估的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租房租金初次定价和动态调价均须报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年度涨幅不得超过5%。各保租房项目应确定具体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房屋出租后,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中心城区租赁备案同时推送属地住建部门),接受属地住建部门监管。

 

  配租方面,漳州重点面向城镇无房市民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配租,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国有企事业单位运营的保租房如租赁型人才房可按规定向特定群体配租;利用工业配套用地建设的保租房可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园区职工需求。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按照保租房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配租标准。

 

  此外,保租房项目建设和改建均应符合相关要求。利用新供应的保租房用地建设的保租房或商住用地配建的保租房,应按供地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限运营;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配套用地新建或已建的宿舍型保租房,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租房及其他途径筹集认定的保租房,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

 

  存在违规情形且拒不整改的

  取消认定并追回追缴相关费用

 

  漳州保租房项目认定常年接受申报,并由属地住建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开保租房监督检查情况。

 

  若保租房项目存在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的、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违规出售或以租代售或改变保租房用途的、以保租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违反保租房租金管理规定的、违反保租房其他管理规定等情形之一且拒不整改的,由属地住建部门核实后给予撤销《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追回财政补贴或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此外,《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到期后自动失效。运营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租房项目的,运营主体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属地住建部门申报续期;不再继续作为保租房项目的,运营主体应提前3个月报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并通知各承租人。运营还未期满,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运营主体应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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