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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分配 房子未过户可撤销赠与

发布时间:2014-05-09  来源:闽南房产网  

  10年前就进行分家,把房子分给儿子,十年后两儿子因房屋分配比例起纠纷,老伯想要收回房子重新分配,却要不回来。近日,市民吴老伯向记者咨询,解决家里的房产纠纷。

 

  签订财产分配协议 房屋分配纠纷再起

  吴老伯是龙海人,是城郊的农民,在30年前和妻子共建了一座房子,为避免日后两个儿子为房产分配问题起纠纷,在10年前,吴老伯就和两个儿子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书》,把房子分给了两个儿子。

  没想到10年后,吴老伯还是与孩子因房产问题产生纠纷。原来,随着城市的建设,吴老伯原来建的房子,去年纳入了旧村改建范围,政府将对原来的房子进行统一改建,按政府规定要将原来的房子拆除之后才可以分配安置用地。但是,吴老伯的两个儿子因安置用地的分配比例产生纠纷。吴老伯为防止两儿子的矛盾激化,想收回房屋,重新作出分配。

  吴老伯说,分家时房子虽然已经分给儿子,但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还是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自己有权利处理自己名下的房产,而且当年分家的时候,是自己自作主张,没有征得老伴同意。不过,他很疑惑,之前签订的《财产产分配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房子赠与 没办理过户可以撤销

  根据吴老伯的讲述,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曾伟国律师认为,10年前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书》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要取得吴老伯妻子的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曾律师说:吴老伯与两儿子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书》,根据法律具有的法律性质,它属于一份《赠与合同》。吴老伯分配给两儿子的房屋,是吴老伯和妻子共同建置的,属于两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吴老伯处分房产要经过共有权人之一妻子同意,但吴老伯未经妻子同意,私自将房产分配给儿子,和儿子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书》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要取得吴老伯妻子的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曾律师还认为,即使《财产分配协议书》取得吴老伯妻子的追认,发生法律效力,但该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又不属于履行道德义务等法律规定不可撤销情形,吴老伯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吴老伯虽然和儿子签订了《财产分配协议书》,把房子赠与儿子,但房子至今还没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还没产生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房子还是属于吴老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吴老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财产分配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及请求儿子将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吴老伯。(记者 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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