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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一时间违约 需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4-08-01  来源:闽南房产网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蔡先生向房东交付了购房定金,但双方就先付清余款还是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问题产生纠纷。蔡先生主张取消购房合同,返还定金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但要求房东支付违约金的主张被驳回。

 

  买房交易

  因付尾款与办过户问题惹纠纷

  蔡先生称,今年1月4日和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以32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先生的房屋。签订合同的当天向刘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约定在今年1月11日前支付剩余购房款,双方应于今年1月11日前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蔡先生表示,合同签订并付了定金后,多次要求刘先生履行协议,但刘先生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构成违约。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刘先生应根据合同约定返还定金并支付双倍的违约金。但刘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约,而是蔡先生一直不付购房余款造成的违约。

 

  双方同一时间违约 都存在过错

  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但根据合同约定,蔡先生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刘先生也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均构成违约。蔡先生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符合法律,应予支持,判定刘先生返还购房定金,但要求刘先生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洪亚斌律师认为,本案系涉及合同履行时间约定的法律问题。因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同一日支付剩余房屋及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没有先后之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一手交钱一手办理过户。但现在双方皆要求对方先履行,自己后履行,实际上双方等于都违约不同时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解除条件。因双方同一时间违约,且违约过错行为相当,无法确认刘先生违约在先,应按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要求刘先生承担违约过错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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